(2012)甬仑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田永兵与曹存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兵,曹存飞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52号原告:田永兵,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曹存飞,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永兵与被告曹存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永兵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兵撤回对被告曹存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永兵负担。审 判 长 陈文静审 判 员 胡 波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俞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