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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51一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学金与金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金,金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51一1号申请执行人孙学金。被执行人金钟。本院在执行孙学金与金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委托拍卖被执行人金钟所拥有的事故车辆,现正在回赎、拍卖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0)青法民三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