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北新民初字第03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金玉博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市金玉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北新民初字第03171号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组织机构代码:72603749-4)法定代表人徐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云志,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沈阳市金玉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潘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金玉博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白晓萍代理审判员  马靖浩人民陪审员  卞新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欢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