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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2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武功县秦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西安分公司、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功县秦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西安分公司,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321号原告武功县秦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建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程电光,职务不详。被告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喜奎,职务不详。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波,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功县秦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西安分公司、被告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功县秦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功县秦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余洁代理审判员  王伟代理审判员  郝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鲍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