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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文正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文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972号罪犯刘文正,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重铁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刘文正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正,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文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多次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凡乙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