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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香格里拉大酒店(深圳福田)有限公司与王素珍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香格里拉大酒店(深圳福田)有限公司,王素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香格里拉大酒店(深圳福田)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黄小抗,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沙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小懿,女,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王素珍,女,汉族,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香格里拉大酒店(深圳福田)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2年4月11日发出(2012)深福法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已在限定的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已由申请人交纳),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寒(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