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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唐学良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学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45号罪犯唐学良,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1月30日作出(1995)内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学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1999年2月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渝高法刑执字第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2年1月3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渝一中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5年4月1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25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6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5月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唐学良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学良,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五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学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多次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学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