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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晋民提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李秉忠与被申请人朔州市首都水资源神头整治工程项目部鱼塘补偿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秉忠,朔州市首都水资源神头整治工程项目部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晋民提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秉忠,男,汉族,系朔州市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朔州市首都水资源神头整治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朔州市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培武,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旺,山西嘉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李秉忠与被申请人朔州市首都水资源神头整治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神头项目部)鱼塘补偿款纠纷一案,原经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朔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李秉忠不服提起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朔民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李秉忠不服向中院申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2008)朔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李秉忠���服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朔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2007)朔民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07)朔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 凯审判员 任君虹审判员 彭素云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