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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常州市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沈阳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972号原告常州市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910355-1)法定代表人巢伯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萌祖,系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005818-1)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常州市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白晓萍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