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贺克林与郑爱琴、郑浩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999号原告:贺克林。诉讼代理人:郑虹。被告:郑爱琴。被告:郑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负责人:徐时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克林诉被告郑爱琴、郑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克林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