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杨文与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杨文。委托代理人:李国刚。被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励谦。委托代理人:王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诉被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文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撤回对被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文负担。审 判 长 叶新祥代理审判员 包旺建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