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镇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周兆波与李开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兆波,李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镇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周兆波,男。被执行人李开武,男。申请执行人周兆波与被执行人李开武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镇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为“被告李开武赔偿原告周兆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9252.8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开武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周兆波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开武给付赔偿款19252.8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开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2年1月6日,被执行人李开武提出因同组村民周勇欠他的劳动工资10800元,且申请执行人周兆波又欠周勇的劳动工资10800元。经李开武与周勇自行协商,周勇同意在李开武给付周兆波的赔偿款中冲抵周兆波欠周勇的劳动工资10800元。2012年1月10日,本院通知周兆波、李开武、周勇三方同时到庭对10800元的债务转移关系予以核实,周勇和周兆波均同意李开武提出的债务冲抵意见(有周兆波、李开武、周勇签字捺印确认的调查笔录载卷)。2012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周兆波与被执行人李开武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李开武当及给付周兆波赔偿款现金4200元,周兆波出据领条应为15000元(其中含冲抵周兆波欠周勇的劳动工资10800元),下欠赔偿款4252.80元于2012年4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天,周兆波已领取赔偿款现金4200元,出据领条为15000元(有周兆波的领条载卷)。2012年4月18日,被执行人李开武给付下欠赔偿款4252.80元,申请执行人周兆波已领取此款(有周兆波的领条载卷)。被执行人李开武已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依法终结被执行人李开武给付周兆波赔偿款19252.80元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1)镇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被执行人李开武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兆波赔偿款19252.80元”的执行。执行申请费188元,由被执行人李开武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大德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陈丽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