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李善养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养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古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善养(绰号百养),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古田县。因涉嫌抢劫罪,于1999年9月20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1月10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由古田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12年3月14日被收监,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善养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延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善养已到庭参加诉讼。鉴于被告人李善养自愿认罪,征得公诉人、被告人李善养的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査明,1998年9月8日,被告人李善养受李某4(已判刑)纠集伙同李某1、李某2、李某3(均已判刑)五人经预谋后,在古田县大桥镇隆德洋村水尾公路上拦截程某驾驶的闽J×××××号中巴客车,强行将程某拉下车进行殴打并向其索要现金,售票员苏某1下车劝解时也被围住殴打,当场被抢走现金人民币400元,逃离后五人均分得赃款80元。2011年9月10日被告人李善养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善养的供述,证人李某4、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5、苏某2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程某、苏某1的陈述,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古田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李善养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李某4、李某1、李某2、李某3的刑事判决书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实,被告人李善养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善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拦截公共交通工具后,采取暴力殴打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善养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李善养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善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庆先审 判 员 陈金花代理审判员 陈小川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卓建芳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