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诉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2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利津县北岭乡台二村村民,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老公路局院内。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现住河口区。被告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中心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义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薄一才审判员 王建彩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燕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