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毛泽洪与毛润培、毛良灿、崔锦城、毛彩英、崔泽升、崔子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泽洪,毛润培,毛良灿,崔锦城,毛彩英,崔泽升,崔子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73号原告毛泽洪,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毛润培,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毛良灿,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崔锦城,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毛彩英,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崔泽升,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崔子棠,住广东省增城市。以上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毛业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泽洪诉被告毛润培、毛良灿、崔锦城、毛彩英、崔泽升、崔子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泽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原告毛泽洪负担。审判员 杨仕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榕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