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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毛泽洪与毛润培、毛良灿、崔锦城、毛彩英、崔泽升、崔子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泽洪,毛润培,毛良灿,崔锦城,毛彩英,崔泽升,崔子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73号原告毛泽洪,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毛润培,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毛良灿,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崔锦城,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毛彩英,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崔泽升,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崔子棠,住广东省增城市。以上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毛业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泽洪诉被告毛润培、毛良灿、崔锦城、毛彩英、崔泽升、崔子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泽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原告毛泽洪负担。审判员  杨仕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榕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