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执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新与周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1554号申请执行人陈新。被执行人周静。本案在执行陈新申请执行周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15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