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肇怀法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怀集县怀城镇哥登堡大酒店与余志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集县怀城镇哥登堡大酒店,余志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肇怀法民初字第452号原告:怀集县怀城镇哥登堡大酒店。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登云路。组织机构代码:L2133115-1。负责人:李沐。委托代理人:梁飞燕,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志坚,男,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怀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怀集县怀城镇哥登堡大酒店诉被告余志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集县怀城镇哥登堡大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334.5元,由原告怀集县怀城镇哥登堡大酒店负担。审判员  莫小飞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江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