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舟商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嵊××列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嵊××列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浙舟商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华侨城生态广场××室。法定代表人张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汤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列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菜园镇××沙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某。上诉人深圳市××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嵊××列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嵊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2011)舟嵊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嵊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后认定,2011年4月27日,嵊泗××公司发布了《全球招标公告》,就浙江嵊泗贻贝湾旅游综合体规划设计(策划)开展全球招标活动。深圳××公司报名了此次招投标活动,领取了招标文件,参加了嵊泗××公司组织的现场踏勘和答疑会,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设计成果。2011年6月30日,深圳××公司参加了嵊泗××公司举行的开标活动。2011年7月18日,嵊泗××公司向深圳××公司发出《开标结果函》,宣布深圳××公司的投标成果“不符合本次规划投标要求”。原审法院认为,讼争双方进行的招、投标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的招、投标行为皆为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定标为承诺。本案中,嵊泗××公司未向任何一个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作出承诺,故本案双方的合同关系尚某某立。本次招投标活动,招标方有选择专家的自由,而且深圳××公司对嵊泗××公司的开标会程序文件中所列专家身份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深圳××公司对专家表示认可。虽然十一位评委中有三位专家未提交评审表,但不影响深圳××公司的投标成果“不符合本次规划投标要求”的评审结果。因讼争双方之间的合同尚某某立,深圳××公司因投标成果被评为不合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不能当然取得招标文件中约定的10万元的设计(策划)费用。招标文件又明确约定,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报名投标文件与递交报名投标文件涉及的一切费用,深圳××公司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并未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该招标文件。由于双方之间合同并未成立,嵊泗××公司未有违反先合同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因此嵊泗××公司不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深圳××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深圳××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95元,由深圳××公司负担。宣判后,深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称:1、原审法院将本案未中标情形下双方间的无名合同关系偷换概念成中标后双方间签订的设计合同法律关系,属法律关系认定错误。2、原判对嵊泗××公司提交的单某面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情况下,完全忽视证据中存在的疑点,回避上诉人关于投标成果属于某某成果的论证意见,背离本案事实,属事实认定错误。3、原判对招标活动中发生的制作投标文件的制图费、模型费、差旅费等费用的承担认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判事实和法律关系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嵊泗××公司承担。被上诉人嵊泗××公司答辩称:我公某虽不能完全认可一审判决理由,但鉴于与我方追求的结果没有出入,我们认为原审判决还是公平公正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支持自己的诉请,二审期间,上诉人深圳××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招标会评委之一张乙历。2、招标会评委之一舒某某简历。3、招标会评委之一潘某某简历。4、招标会评委之一朱某某简历。5、招标会评委之一戴某某历。6、浙江富瑞置业服务有限公某工商登记信息。7、招标会评委之一杭某某签名。8、上海明仁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某工商登记信息。9、上海中开广告有限公某工商登记信息。10、黄甲参加复旦大学地产金融同学会的报道。11、招标会评委之一林某某简历。12、《每日经济新闻》关于(涉案)招标会的有关报道。13、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出具的《查询结果》一份。载明:经查询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黄乙为专家库专家。黄甲、马某、杭某某、mark.zhang、许某不在现有××综合性××专家库内。拟证明嵊泗××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组织的投标开标会中,张某等人无资格评定上诉人设计方案合格与否,黄甲等人不在现有××综合性××专家库内。该次投标开标会评审结果缺乏公正性。14、被上诉人嵊泗××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份。拟证明该公某注册资本仅5000万元,公某规模小且经营范围杂乱。被上诉人嵊泗××公司质证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次招投标活动不是司法活动或学术活动,不涉及公共利益,其结果由相关公某承受,故没必要考虑专家资质,即使(评委全部)是公某内部人员也无可厚非。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上诉人深圳××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因被上诉人嵊泗××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双方当事人原审时提交的证据及一、二审庭审情况进行综合评判与认定。被上诉人嵊泗××公司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嵊泗××公司就浙江嵊泗贻贝湾旅游综合体规划设计(策划)所开展的全球招标活动,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嵊泗××公司因此于2011年4月发布的《全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对招投标双方均有约束力。《招标文件》第六章《特别说明和成果费用支付》规定,按规定报名的统称合格投标人,合格投标人报送的设计(策划)文件、经审查基本符合投标要求的,即给予设计(策划)费用10万元。因此,根据《招标文件》反映的招投标流程,嵊泗××公司组织的此次浙江嵊泗贻贝湾旅游综合体规划设计(策划)招标活动可能产生这样的结果:即招标、投标、中标、招投标双方签订设计合同抑或招标、投标、未中标、未中标单位因符合本次规划投标要求而获得设计(策划)费用。对此,深圳××公司认为,其提交的设计(策划)方案进入了现场阐述,说明方案已经实质性地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嵊泗××公司应支付设计(策划)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嵊泗××公司则认为,当时由于时间关系,评标过程省略了初评阶段而直接进入现场阐述,该行为并不意味是对深圳××公司投标方案合格的默认。《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和成果评审办法》第(四)条“评标程序”载明:评委首先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确认其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要求的招标文件可进入评审。上述条款说明,根据招投标流程设计,招标会评委在开标会开始前首先就应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只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要求的招标文件才能进入评审。但嵊泗××公司在2011年6月30日举行的开标时,省略了初评环节,在现场对投标文件拆封后,让包括深圳××公司在内的所有投标人直接参加对投标方案的阐述。初评程序的省略虽然有违事先设计的招投标流程,但并未实质性地损害投标单位的利益或增加投标单位中标的难度。因此深圳××公司虽在评标会上因嵊泗××公司省略初评环节而直接进入现场阐述,并不能说明评审委员会认可深圳××公司报送的设计(策划)投标成果文件已经基本符合本次规划投标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基本符合投标要求需经评审委员会审查后才能确定。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和成果评审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外聘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二审期间,上诉人对张某等人的评委资质提出异议,认为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无评标资格。因浙江嵊泗贻贝湾(暂名)旅游综合体项目系嵊泗××公司自行投资的建设项目,不属于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或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因此作为组织者的嵊泗××公司有权选择评标委员会委员,并按法律规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予以保密。上诉人二审期间所举的张某等人简历等证据对其主张的“评审结果有失公正”事实缺乏证明力。综上,嵊泗××公司以最后专家评审的结果作为评判投标人投标成果文件是否基本符合本次规划投标要求的标准,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原判认定因深圳××公司的投标成果“不符合本次规划投标要求”,所以不能取得招标文件中约定的10万元的设计(策划)费用的判决结论并无不妥。深圳××公司此节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须知》第3条载明: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报名投标文件与递交报名投标文件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深圳××公司诉请要求嵊泗××公司支付投标文件、展示模型支出9923元及投标活动车旅费18670.5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9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旭涛代理审判员 熊俊杰代理审判员 刘燕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冷 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