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民二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华润西安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东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咸阳胡家村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西安医药有限公司,陕西东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459号原告华润西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章路**号。注册号610112100002072。法定代表人李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鹏,男。被告陕西东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西安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东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咸阳胡家村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东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咸阳胡家村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西安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元,其余3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XX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