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贵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乌沙支行与纪中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乌沙支行,纪中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乌沙支行。负责人:许文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纪中河,男,1965年10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乌沙支行与被执行人纪中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贵民二初字第0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杜志鹏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