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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冷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冷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姜某,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某与被执行人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姜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冷某衣服、电脑一台、冰箱一台、被子四床及婚生女姜鑫洁的衣服、百命锁、两个手镯、出生证明,已履行完毕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五终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五终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文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