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冷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冷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姜某,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某与被执行人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姜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冷某衣服、电脑一台、冰箱一台、被子四床及婚生女姜鑫洁的衣服、百命锁、两个手镯、出生证明,已履行完毕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五终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五终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文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