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苍龙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苍龙民初字第255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被告:谢某。委托代理人:。原告杨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新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7日09时50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于xx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xxx。(······起诉离婚的理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xxx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原、被告共同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xx县xx镇xx路xx号房屋一间;4.夫妻共同债务xx万元由双方共同负担。(诉讼请求)原告杨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及儿子人口信息,用以证明被告及儿子身份情况;3.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4.房产证,用以证明坐落于xx县xx镇xx路xx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5.(201x)x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用以证明原告起诉离婚但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6.欠条,用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7.······。被告谢某答辩称:对于原告诉称的结婚时间和孩子生育情况都是事实,双方确已感情破裂,故被告同意离婚,······。(承认和否认的事实和理由、补充的事实、反驳意见等······。)被告谢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2.·····。上述证据原件经庭审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x、被告提供的证据x,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符合有效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被告对其有异议,本院认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x,原告对其有异议,本院认为·····;(第二种情况:被告在开庭之前提交书面答辩,却未提交证据的情况)被告谢某答辩称:对于原告诉称的结婚时间和孩子生育情况都是事实,但被告不同意离婚,······。(承认和否认的事实和理由、补充的事实、反驳意见等······。)被告谢某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第三种情况: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的情况)被告未提交未作答辩,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x系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据x系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和证明材料,其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内容,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x,被告对其有异议,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于xx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取名xxx,现随xx生活。原告曾于xx年xx月xx日起诉离婚,本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温苍*民初字**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于2010年4月21日生效。(如果有认定财产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xx年xx月xx日添置······。)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但原告杨某曾于**年**月**日向本院起诉离婚,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以认定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离婚后儿子xx的抚养问题,被告主张由被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本院征求xx的意见,其表示要跟随被告生活,结合xx的生活现状,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考虑,婚生儿子xx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为宜,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关于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同意以竞价方式处理,原告以x元的价位竞得,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相应的财产分割款。关于原、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异议,且涉及他人权利,可由权利人另行主张,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和被告谢某离婚;二、婚生儿子xx由被告谢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杨某某支付谢某抚养费x元,原告杨某享有每月探望儿子xx二次的权利,被告谢某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三、xx(共同财产)归xxx所有,xxx支付xxx该财产分割款xx元。四、上述第二、三项相加,xxx应一次性支付xxx款额合计xx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杨某负担xx元,谢某负担xx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比**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1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新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爱琴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