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谷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澄刑初字第00016号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某(又名谷万志,谷长宝,绰号“二驴子”),男,汉族,小学文化。1995年因抢劫罪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因盗窃罪被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2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2)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谷某某同意,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程序,于2012年4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宝、雷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澄检刑诉字(2012)第16号起诉书指控:2011年12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谷某某骑人力三轮车到本县县城伺机作案,后窜至本县物资市场东门,将白某某经营的五金商店内的部分电缆及铜芯电线23卷盗走藏匿于其租住房内,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21770元。被告人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谷某某携带作案工具从家中骑一辆人力三轮车,窜至本县县城八路物资市场东门对面被害人白某某经营的“工矿配件五金电料”商店,趁店内无人,被告人谷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铁皮剪刀和手钳将店门弄开,将店内共计价值21770元的电缆12卷、铜芯电线23卷盗走并藏匿于其租住房内。破案后赃物已全部追退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谷某某供述、被害人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物证等证据在案佐证,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门扭锁之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谷某某曾因盗窃罪、抢劫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属屡教不改,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二、作案工具手钳一把,剪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刘长生审判员 刘福才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