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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崂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某甲与亓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亓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崂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49年5月25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孙飞,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亓某乙,男,汉族,1933年3月27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亓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振飞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