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纳溪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泸州恒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大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恒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纳溪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泸州恒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大梅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以(2011)纳溪民保字第3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大梅所有的小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大梅已按照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1)纳溪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大梅所有的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本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