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0048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韩建祥与唐振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祥,唐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484-2号申请执行人韩建祥,男,汉族,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三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被执行人唐振刚,男,汉族,一九六0年十月十四日生,宝鸡市土杂日杂公司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曙光路。本院执行的韩建祥与唐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一万二千零五十四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振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宝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