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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华民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民与被告吕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华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张伟民,男,汉族,农民,住华县。委托代理人支康平,华县华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长友,男,汉族,农民,住华县。委托代理人蔺新中,男,汉族,居民,住西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民与被告吕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民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民承担。审 判 长  王瀚武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代理审判员  关晋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