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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王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韩国占与郑进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占,郑进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滑王民初字第56号原告韩国占,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被告郑进步,男,1968年3月2日生。原告韩国占诉被告郑进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国占,被告郑进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国占诉称,2011年7月19日经苏广灵介绍,被告找到原告谈建房一事,应郑进步之邀,原被告及苏广灵、苏宪温四人在郑庄食堂协商建房事宜,郑进步需建西楼三间两层半,配房两间,一层、二层面积为284.48平方米,最上面的半层为28.5平方米,配房两间,面积为40.9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10元,另外,有影背墙一个,院墙11米,粘贴地砖三间,以上合计费用为41987元,工程现已完工,被告实际付款37200元,下余4787元,迟迟不予给付,现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787元及利息。被告郑进步辩称,每平方米110元不错,但原告干的活有毛病,门口匾联一边宽一边窄,没对齐,后墙粉刷的不行,下雨时还漏水,卫生间、厕所的踢脚线没贴。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经案外人苏广灵介绍,原告韩国占与被告郑进步协商民用住房承建事宜,双方并未签定书面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被告郑进步家建西楼三间两层半,配房两间,总面积为353.88平方米,每平方米施工价格为110元,建院墙、影背墙为1700元,粘贴地砖三间600元,修地面440元,租用模板300元,以上总价为41966.80元,竣工后,被告郑进步已实际入住,被告分两次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200元,下欠4766.80元未付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人苏宪温、苏广灵证言及原被告当庭的部分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在原告承揽的被告的民房等工程竣工后,经双方结算,房屋总价款为41966.80元,被告郑进步在支付37200元部分建房价款后,下欠4766.80元未支付,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下欠的建房价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进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韩国占支付工程款4766.80元;二、驳回原告韩国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进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学稳审判员  韩伟周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