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卢静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74号罪犯卢静,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0日作出(1998)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1年7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渝高法刑执字第41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1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11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42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577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至2018年2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卢静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卢静,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五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卢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多次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玮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