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商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香伟与王洪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伟,王洪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商初字第810号原告王香伟。委托代理人苏长江,昌邑饮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义。委托代理人吕爱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伟与被告王洪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庭下协商,申请中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姜福兴审判员 付明琪审判员 宫松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