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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商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香伟与王洪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伟,王洪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商初字第810号原告王香伟。委托代理人苏长江,昌邑饮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义。委托代理人吕爱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伟与被告王洪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庭下协商,申请中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姜福兴审判员  付明琪审判员  宫松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