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中法民一终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惠阳市江铃实业有限公司、范晓萍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阳市江铃实业有限公司,范晓萍,惠州市惠阳寮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中法民一终字第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惠阳市江铃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晓萍,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范晓萍,女,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以上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全昌春,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伟粦,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寮湖实业发展有限公��法定代表人:郑和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稳,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巧珍,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惠阳市江铃实业有限公司、范晓萍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寮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惠阳市江铃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田镇田头管理区四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来源问题(证号分别为:惠阳国用(98)字第XXX号、惠阳国用(98)字第XXX号、惠阳国用(98)字第XXX号、惠阳国用(98)字第XXX号),向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作出《关于惠阳市江铃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函》,并调取了原始地籍档案。2012年3月8日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向本院作出《复函》【惠阳国土资函(2012)X号】,认为上诉人惠阳市江铃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田镇田头管理区四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基于土地一级市场出让取得,被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寮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案外人黄某、陈某、陈某名下不曾具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证,或批文、红线图等其他权利文件。2012年4月11日上诉人惠阳市江铃实业有限公司、范晓萍对本院作出已生效的(2010)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案出现了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上诉费61818元(已交纳30909元、缓交30909元)不予退还,恢复诉讼时不再另行交纳。审判长 陈晓文审判员 沈 巍审判员 邓耀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