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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刑终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董玉宾犯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亳刑终字第00084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玉宾,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于亳州市谯城区,汉族,捕前住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号。2011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亳卅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祁快乐、王慎龙,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玉宾犯强奸罪一案,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1)谯刑初字第0590号刑事判决。董玉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刑初字第059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潇轶代理审判员  王 雷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