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射民调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郭庆忠与朱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忠,朱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射民调初字第82号原告郭庆忠。被告朱新华。本院受理原告郭庆忠与被告朱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庆忠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新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忠撤回对被告朱新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庆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爱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