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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龙某(曾用名龙秀方),广西临桂县。委托代理人刘建治、刘方,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与被告李某于2012年3月27日到临桂县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龙某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长  吕建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汪祚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