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执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郭新楼与杨光财、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远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楼,杨光财,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执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郭新楼,男,1969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杨光财,男,1977年6月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王远海,男,1974年2月生,住信阳地区商城县。郭新楼申请执行杨光财、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远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5月25日前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因杨光财、王远海下落不明,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光财、王远海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于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王远海与本案执行依据(2010)北民一初字第460号判决书中被告王元海系同一人,被执行人王远海在本院也作出了书面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远海存款895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