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兰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2

公开日期: 2019-11-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民初字第25号 原告赵某某,男,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王某,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 本院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倪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