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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5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2

公开日期: 2020-04-10

案件名称

游洪江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游洪江;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15民初990号原告:游洪江,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经开区钢铁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2965T。法定代表人:周竹平。原告游洪江与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原告游洪江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洪江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洪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游洪江负担。审 判 员 向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竞书 记 员 祝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