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渝0115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2
公开日期: 2020-04-10
案件名称
游洪江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游洪江;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15民初990号原告:游洪江,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经开区钢铁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2965T。法定代表人:周竹平。原告游洪江与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原告游洪江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洪江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洪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游洪江负担。审 判 员 向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竞书 记 员 祝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