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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民初字第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玲与被告李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李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01713号原告王玲,女,汉族,1966年9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延兴,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出生。被告李群英,女,汉族,44岁。原告王玲诉被告李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身份证上的名字为“王玲”,与其所提交的借条上的债权人名字“王延玲”不一致,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王玲”与“王延玲”系同一人,被告未到庭亦未对“王玲”与“王延玲”系同一人进行确认,故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原告王玲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王玲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亚弟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