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347号原告:陈某,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某,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龚 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