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9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2-04-0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刘新承与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美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承,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美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美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亚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陈芳,陈良军,张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950号之二原告刘新承。委托代理人张鸿波。委托代理人黄妍。被告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东门天地大厦裙楼S5039/S6120.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芳。被告广东美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斑璋湖世贸中心二十六层26-F。法定代表人陈良军。被告惠州市美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埔大道广东发展银行8楼南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良军。被告惠州市亚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龙峰科肚龙庭阁201号。法定代表人陈希泉。被告陈芳。被告陈良军。被告张天。上列原告诉七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1750元,现减半收取人民币120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弘卫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人民陪审员 杨志文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