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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收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军才与沙黑城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才,沙黑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收第00667号原告马军才,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委托代理人马引才,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系原告之兄)。委托代理人王含让,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沙黑城,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才诉被告沙黑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军才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军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军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军才承担。审判员  冯笃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