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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灌执裁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春晓与被执行人灌阳县孙家岭电站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晓,灌阳县孙家岭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灌执裁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晓。被执行人灌阳县孙家岭电站。执行事务合伙人周林华,该电站站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灌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灌阳县孙家岭电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灌阳县孙家岭电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灌阳县孙家岭电站在广西灌阳农村合作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灌阳县孙家岭电站在广西灌阳农村合作银行存款61659.48元至本院执行专户;查明被执行人在灌阳县水力电力有限公司有电费收入,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的电费收入90061.42元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李春晓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履行的利息,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李春晓发放了执行标的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准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新建审 判 员  谢良豪代理审判员  张爱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一十九日代书 记员  申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