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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武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刘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武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甲。申请人郑某某要求宣告刘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某某申请称:被申请人刘乙系申请人之女。其于1995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刘乙死亡。经查,刘乙,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系申请人郑某某之女。于1995年5月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美华某某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乙下落不明已十几年,依照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可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被申请人刘乙经一年的公告期满,仍无音讯,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现其母亲郑某某申请要求宣告其死亡,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徐青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陶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