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盗掘古墓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洛南法刑初字第00007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2011年8月15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1)第116号起诉书和洛检刑变诉(2012)第02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于2011年12月20日、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杨某某等七人(在逃)从河南省洛阳市等地窜至洛南县城。次日晚8时许,杨某某告知王某某准备去挖掘古墓,遂携带作案工具到石某某家的玉米地盗掘古墓葬,由王某某负责望风放哨,其余人进行盗掘,在该玉米地挖掘形成长约2米多,宽1米多,深达3米左右的长方形深坑,后被他人发现,被告人王某某被当场抓获,其余人逃跑。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盗掘的古墓葬位于2003年9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3)38号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中确定的古墓葬西寺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洛南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警情综合表、洛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段少侃、闫斌出具的抓捕经过、洛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洛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商公(洛)勘(2011)K612522010999201108001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洛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商)公(洛)勘(2011)K612522010999201202000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洛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商公(洛)现照字第Z6125220109992011070234号“2011.8.15”陕西省洛南县城关镇西寺春秋战国古墓群被盗案辨认照片、洛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商公(洛)现照字第Z6125220109992011080232号“2011.8.15”陕西省洛南县城关镇西寺春秋战国古墓群被盗案现场照片、证人袁某甲、姚某某、冀某某、袁某乙、杜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3)38号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洛阳市公安局珠江路派出所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四批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名单中确定的古墓葬西寺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盗掘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由于未挖掘到古墓葬,没有造成古墓葬的毁坏,没有影响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属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盗掘古墓葬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8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宝君审 判 员 刘延洛人民陪审员 石书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严 丹-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