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江,谢作彬,刘成忠,龚大明,林德权,义贵文,义建军,义志全,义忠文,陈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江,男,1985年6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遵义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2月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谢作彬,别名谢兵,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筠连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刘成忠,别名刘忠,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彭水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龚大明,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遵义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月30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林德权,绰号林老三,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遵义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月30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义贵文,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江永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永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2月1日被监视居住,同月14日被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徐飘静,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义建军,绰号大石,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江永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永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月30日被拘传到案,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2月10日被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陈亲亲,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义志全,绰号老五,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江永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永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月30日被拘传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汪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义忠文,绰号大嘴,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江永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永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月3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2月10日被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文平,绰号老骚,男,1980年7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江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永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李文斌,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义贵文、义建军、义志全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小江、谢作彬、刘成忠、龚大明、林德权、义贵文、陈文平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10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后于同年3月9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于当日予以同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江、谢作彬、刘成忠、龚大明、林德权、义贵文、义建军、义志全、义忠文、陈文平及辩护人徐飘静、陈亲亲、汪伟、何泽宇、李文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30日13时许,郑某彬(冒名周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义贵文、义建军父子在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附场地路因故引发纠纷并扭打,后被告人义贵文、义建军持刀吓退郑某彬。郑某彬当场扬言会再来报复。郑某彬等人走后,被告人义贵文、义建军纠集被告人义志全、义忠文、陈文平等人,并准备好砍刀等械具等候对方前来。当日15时许,郑某彬纠集被告人李小江、谢作彬、刘成忠、龚大明、林德权携带砍刀赶至上述地点,与被告人义贵文、义建军、义志全、义忠文、陈文平等人相互殴斗,双方人员均持砍刀等工具相互砍打。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义贵文、义建军、义志全持刀砍伤郑某彬的头部等部位;被告人李小江、义贵文、义建军、义忠文等人也被砍伤。经法医鉴定,郑某彬外伤致开放性颅脑外伤,多处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左颞顶枕部脑挫伤,右顶枕部硬膜外血肿,予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碎骨片清除术,清除左颞顶枕部挫伤脑组织及脑内血肿约50毫升,清除右顶枕部硬膜外血肿40毫升,目前伤者出现右侧偏瘫及外伤性癫痫,此伤已构成重伤;左腓骨骨折,此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李小江外伤致头皮创口累计总长度大于8厘米,左颞顶部颅骨骨折,此伤已构成轻伤;左第1掌骨骨折,基底部骨折,目前左手拇指活动功能稍受限,此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义贵文外伤致面部单条疤痕长度大于3厘米,疤痕表面平整、牙齿缺失,此伤已构成轻伤;枕部头皮创口大于8厘米,上额骨骨折,此伤已构成轻伤;左第5掌骨骨折,左环指近节指骨基底部骨折,目前左手环小指伸直可,屈曲稍困难,此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义建军被人打伤至左手第4掌骨粉碎性骨折,第3掌骨基底部骨折,目前左手活动功能部分受限,此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义忠文被人打伤至右手第4掌骨粉碎性骨折,目前右手活动功能尚可,此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当日傍晚,被告人龚大明、林德权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附海派出所投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成忠被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作彬,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小江、谢作彬、刘成忠、龚大明、林德权受他人纠集,与被告人义忠文、陈文平等人均持械相互殴斗,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义贵文、义建军、义志全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持刀将他人砍成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龚大明、林德权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成忠有立功表现,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小江、谢作彬、刘成忠、龚大明、林德权、义志全、陈文平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义贵文、义建军、义忠文均辩称,是对方先到其方家里动手砍人,其方人员才动手的。辩护人徐飘静辩护,1.本案是郑某彬等人持刀械至被告人义贵文住处挑衅所致,郑某彬方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义贵文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犯罪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义贵文在互殴中受到轻伤,也属于受害人,且其是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陈亲亲辩护,1.本案中郑某彬等人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义建军犯罪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义建军无犯罪前科,属初犯,且其只有初中文化,法律意识淡薄;3.被告人义建军在互殴中受到轻伤,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之一,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汪伟辩护,1.郑某彬等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义志全出于无奈而被迫参与斗殴;2.被告人义志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何泽宇辩护,被告人义忠文是出于老乡义气,一时冲动参与斗殴,且对方对本案的发生过错较大;被告人义忠文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文斌辩护,1.被告人陈文平在本案中仅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2.郑某彬等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3.被告人陈文平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犯罪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0日13时许,郑某彬(冒名周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义贵文、义建军父子在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附场地路因故引发纠纷并扭打,后被告人义贵文、义建军持刀吓退郑某彬。郑某彬当场扬言会再来报复。郑某彬等人走后,被告人义贵文、义建军纠集被告人义志全、义忠文、陈文平等人,并准备好砍刀等械具等候对方前来。当日15时许,郑某彬纠集被告人李小江、谢作彬、刘成忠、龚大明、林德权携带砍刀赶至上述地点,与被告人义贵文、义建军、义志全、义忠文、陈文平等人相互殴斗,双方人员均持砍刀等工具相互砍打。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义贵文、义建军、义志全持刀砍伤郑某彬的头部等部位;被告人李小江、义贵文、义建军、义忠文等人也被砍伤。经法医鉴定,郑某彬外伤致开放性颅脑外伤,多处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左颞顶枕部脑挫裂伤,右顶枕部硬膜外血肿,予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碎骨片清除术,清除左颞顶枕部挫伤脑组织及脑内血肿约50毫升,清除右顶枕部硬膜外血肿40毫升,目前伤者出现右侧偏瘫及外伤性癫痫,此伤已构成重伤;左腓骨骨折,此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李小江外伤致头皮创口累计总长度大于8厘米,左颞顶部颅骨骨折,此伤已构成轻伤;左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目前左手拇指活动功能稍受限,此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义贵文外伤致面部单条疤痕长度大于3厘米,疤痕表面平整,牙齿缺失,此伤已构成轻伤;枕部头皮创口大于8厘米,上额骨骨折,此伤已构成轻伤;左第5掌骨骨折,左环指近节指骨基底部骨折,目前左手环小指伸直可,屈曲稍困难,此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义建军被人打伤致左手第4掌骨粉碎性骨折,第3掌骨基底部骨折,目前左手活动功能部分受限,此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义忠文被人打伤致右手第4掌骨粉碎性骨折,目前右手活动功能可,此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当日傍晚,被告人龚大明、林德权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附海派出所投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成忠被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作彬,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小江的供述笔录,供认:案发当天,阿风(指郑某彬)开车带着其与林老三(指林德权)、龚大明等人到了附海镇东海村附场地路后来打架的地方,阿风下车与一个年纪轻的湖南人发生争吵,后二人打了起来。其等人从车上下来,但没有和湖南人动手打。后年纪轻的湖南人拿了二把砍刀出来,还有一个老头拿了一把菜刀赶了出来,其等人看见他们拿刀出来,就走了。在回去的路上,阿风对其等人说去拿刀过来,再找湖南人打。后其和阿风去拿了刀具,其和阿风、林老三(指林德权)、龚大明、谢兵(指谢作彬)、刘忠(指刘成忠)共六人又赶至现场。其方每人都拿了砍刀,到了对方家门口,对方把门关上,其方的人砍了几下门,阿风叫对方出来,对方一下出来很多人,拿着刀、棍冲过来,其方的人拿着刀与他们对砍,但对方人多,打不过他们,其方的人就逃跑了。后其摔在地上,被他们砍了几刀。2.被告人谢作彬的供述笔录,供认:案发当天下午,阿风(指郑某彬)说被人打了,叫其过去帮忙开车,一起找对方去打回来,并准备了七把砍刀。其和阿风、李小江、林老三(指林德权)、刘成忠等六人到了现场后,下车时阿风拿了两把砍刀,剩下的一人一把。阿风在对方租住的房子门口叫对方出来,后对方一下子冲出二三十人,手里都拿着砍刀、铁棍,其六人根本抵挡不住,其看打不过对方,就跑了。对方可能知道阿风要叫人来报复,所以准备好的。3.被告人刘成忠的供述笔录,供认:案发当天下午,阿峰(指郑某彬)被人打了,李小江叫其一起去帮忙,其和阿峰、李小江、谢作彬、林老三(指林德权)还有一个贵州人一起过去了,在车上其六人每人都拿了刀,其中阿风拿了两把。到了湖南人租房门口,阿风、李小江、谢作彬看见一个人就追上去砍,对方马上躲进家里面,阿风就用刀砍门,并叫对方出来。很快对方冲出来很多人,都拿着刀棍,感觉事先都准备好的,其见对方人多马上跑了。4.被告人龚大明的供述笔录,供认:案发当天下午,阿峰(指郑某彬)开车带着其等人去附海三大队,下车后,阿峰和站在路边的一个年轻人吵了起来,旁边有几个可能是年轻人的老乡在推阿峰,其等人就上去劝。这时那个年轻人的老爸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年轻人回到屋里拿了一把砍刀出来。因为对方有刀,其方的人没有动手,阿峰被对方打倒在地,他爬起来说“好,你们人多,你们等着”。回来的路上,阿峰不服气,说要再去与对方打过。后阿峰准备了刀具,与其和李小江、谢兵(指谢作彬)、刘忠(指刘成忠)、林德权共六人再次赶至现场。其方每人都拿了砍刀下车,对方把门关上了,阿峰朝门上砍了几刀,喊着让对方出来打,后对方有很多人拿着刀冲了出来,其方的人与对方对砍,其最后跑掉了。5.被告人林德权的供述笔录,供认:阿峰(指郑某彬)因销赃问题与暂住房隔壁的湖南人发生纠纷,叫了其与龚大明、李小江等人帮忙,找湖南人理论。阿峰开车带其等人到附海三大队后,他刚下车,就碰到那个湖南人。当时那个湖南人身边有十多个人在,那帮人看见阿峰,就过来三四个人来打他,当时那个湖南人的父亲拿了把菜刀,那个湖南人跑回家又拿了两把砍刀出来。其等人劝湖南人那方不要打,湖南人说谁动就砍谁。后阿峰趁机跑了出来。在回去的车上,阿峰说他要去拿家伙报复,其等人都说好的。于是阿峰和李小江带着其等人拿了刀具,其和阿峰、李小江、龚大明、谢兵(指谢作彬)、刘忠(指刘成忠)共六人又回到附海三大队。阿峰和李小江拿刀冲在最前面,其等四人拿刀跟在后面,湖南人把门关上,阿峰用刀砍对方的门,喊对方出来打,后对方的人拿着砍刀、菜刀冲了出来。其方六人都拿了刀与对方互砍,后因对方人越来越多,其方的人一看情况不对,就逃跑了。斗殴中,阿峰和李小江被对方砍伤了。6.被告人义贵文的供述笔录,供认:其小儿子义建军与四妹的情人(指郑某彬)发生纠纷。案发当天中午,四妹的情人带了五六个人在其家附近与义建军吵了起来,他们互相推来推去。其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赶出去,义建军也拿了二把西瓜刀出来,对方看到后就走了。走的时候,四妹的情人指着其,对其说:“算你狠,你等着。”后其与义建军、义志全在家门口商量说对方等一下肯定要过来,要准备一下,当时义忠文、陈文平也在场。后义建军准备了几把西瓜刀,其到外面马路上等,对方一直没来。到了下午15时许,四妹的情人带了五六个人拿着砍刀冲了过来,其把门关上,四妹的情人就用刀捅其家的门。后其听人说义建军被砍了,其就从洗衣机旁拿了一把刀冲出来,和对方的人对砍,义志全、义忠文、陈文平几个也拿着刀赶来帮忙,并与对方打起来。四妹的情人倒地后,其上去砍了他头部几刀。7.被告人义建军的供述笔录,供认:其与四妹的情人(指郑某彬)发生纠纷。案发当天中午,四妹的情人开车带了六七个男的来找其,他说要搞其,其说来好了,其不会怕的。说着其二人就打起来了,后其拿出两把西瓜刀,其父亲义贵文拿出一把菜刀吓唬他们,当时和四妹一起来的几个人没有帮忙,四妹的情人指着其,说还要来打其,说完他们走了。其回去后,和其父亲义贵文、叔叔义志全站在门口商量,都说对方可能要来找其的,要准备一下,当时义忠文和陈文平等人也在场。其就拿了二把西瓜刀放到其家洗衣机旁,又放了二把西瓜刀在湖南人小店的窗口,并告诉其叔叔义志全刀放在这里,意思是等一下四妹的情人带人来打架时可以用。到了下午15时许,四妹的情人带了六七个人过来了,他们每人拿了砍刀,进来后直接用刀砍,其与其父亲也拿起准备好的西瓜刀砍对方。其拿刀乱砍的,后来四妹的情人倒在地上,其上去砍了他的头部很多刀。其方参与打架的人还有义贵文、义志全等人,其还看到其父亲义贵文用西瓜刀砍了四妹的情人。8.被告人义志全的供述笔录,供认:2011年1月30日中午,阿峰(指郑某彬)带着几个人找到义建军的住处,把义建军叫出去。阿峰和义建军争吵了几句,动手推来推去,后义建军拿出西瓜刀,义贵文从家里拿出菜刀威胁阿峰一方,阿峰他们当时不敢动手,走掉了。走的时候,阿峰还扬言:“算你们狠,你们等着!”意思是肯定要回来报复。其等人在小店门口说了一会儿,义建军跟义贵文说要去准备一下。后其去小店打牌,义建军带了两把西瓜刀放在小店窗台下,并对其说把刀放在这里了,意思是如果对方来,其可以用,其也明白。后当外面喊打架的时候,其在窗台下拿了西瓜刀并分了一把给陈文平,其跑过去看到有六七个人拿着砍刀在砍义贵文、义建军,其就上去与对方对砍,义忠文也拿了刀过来帮忙,对方看到其方这种阵势,有几个人就开始跑了,还有两个人继续与其这边的人对砍,后被砍倒在地。其和义贵文、义建军、义忠文四人围上去在倒地的人身上砍了好几刀,有的砍头,有的砍身上,其也拿刀砍了对方倒地的两个人,在他们头上、腿上各砍了一刀。9.被告人义忠文的供述笔录,供认:2011年1月30日下午1点左右,义建军过来找其,说四妹的情人(指郑某彬)找他麻烦,让其帮忙,其说好的。过了一会儿,四妹的情人带着四五个人过来,其看见义建军和四妹的情人吵起来了,义建军马上跑回家拿了两把西瓜刀,义贵文也回家拿了一把菜刀,四妹的情人被推倒在地。他爬起来后,对义建军他们说:“你们等着!”意思是他们还要回来报复,说完以后就走了。后来义建军怕对方报复,就在小店里放了三四把刀。义建军和义贵文他们在马路上等四妹的情人来,可是等了很久,对方一直没来,其自己就在小店打牌。到了下午3点多,其听见义贵文的老婆在外面喊,想肯定是四妹的情人他们来了,就跑过去,看见五六个人拿着砍刀过来了,有三四个人在砍义贵文。其从一个老乡手里拿了一西瓜刀并戴了头盔,当时其与义贵文、义志全、陈文平等人都拿刀与对方互砍,四妹的情人被砍倒后,其几人都围上去砍了,义志全在四妹情人的头部猛砍了好几刀,其只在背上和腿上砍了几刀。10.被告人陈文平的供述笔录,供认:案发当天中午,其看见四妹的情人(指郑某彬)带了一些人和义建军在吵架,义贵文拿了把菜刀,义建军拿了把西瓜刀,其出去看时,已有人把双方拉开了,然后四妹的情人方走了。义建军和他的父亲、叔叔等人站在门口商量了一会儿。到了下午三时许,其在老乡小店内打牌,听到义建军家里在打架,知道肯定是四妹的情人带人过来打了,其冲出去帮忙。在小店门口义志全分给其一把西瓜刀,意思帮忙打架,其拿着刀往义建军家跑,途中被两个手拿关公刀的人追砍,于是其就又逃回小店。11.同案犯郑某彬的供述笔录,供认:其因1999年在老家将别人砍死,跑到慈溪后就冒用周某的身份。2011年年初快过年的时候,其在附海和别人打架,头部被砍伤,有的事情记不起来了。12.证人义路军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其婶婶告诉其家里有人过来要打架,可能要出事情,叫其回家。其回到家里,其父亲说待会有人过来要打架,已经准备好了二三把刀。话还没说完,有一帮人每人拿着一把刀冲过来了,其父亲马上把门堵上,那些人就使劲踢门。其抱着两个小孩逃到二楼躲起来,等其出来的时候,其父亲已被打伤。13.证人欧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当天中午,义建军与别人吵架之后,到其小店,对义志全、陈文平等人说,要不要准备一些东西,等一下对方要来报复的。其想准备的东西肯定是刀,义建军说完就出去了,他应该去准备刀等东西了。到了下午三时多,对方人员来了之后,其看到义忠文、义建军、义志全、陈文平等人均拿了刀与对方人员在持刀互砍。14.证人欧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当天中午,其在小店打麻将的时候听到外面在吵架,出去看到义建军和义贵文与一个男的在吵架,过了一会儿,那个男的开车走了。后义建军到小店来,他说的具体内容记不清了,大概意思刚才和人吵架,对方可能要叫人来打架。过了一段时间,小店的老板娘说外面打架了,对方人员拿着刀过来砍人,其看到陈文平出去打架,义贵文、义建军被砍伤,还有人被砍倒在地。15.证人李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后,其陪同林德权、龚大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6.证人李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当天,陈文平跑到其小店内,后面有两个人拿着砍刀在追他。其出去看到义建军的爸爸被砍伤,路上还躺着对方的一个人,后警察赶至现场将伤者送去医院。17.证人胡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周某”(指郑某彬)系其男朋友,双方打架的原因是因为周某与义建军在争抢市场。18.证人段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李小江被砍伤之后,倒在其小店,其让其老公报警,警察来之后将李小江送至医院。19.证人方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当时其看到多人在相互持刀斗殴的事实。20.证人余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周某”被人砍伤,人也昏迷了,后因为伤势过重从慈溪市人民医院转到杭州武警医院治疗。21.证人周某的证言笔录及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证实其身份被人冒用的事实。2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小江、谢作彬、刘成忠、龚大明、林德权、义贵文、义建军、义志全、陈文平及证人欧某1、欧某2对涉案人员的辨认情况。23.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资料,证实:郑某彬的伤势属重伤;被告人李小江的伤势属轻伤;被告人义贵文的伤势属轻伤;被告人义建军的伤势属轻伤;被告人义忠文的伤势属轻伤。2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民警对案发现场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附场地路上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25.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26.身份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江、谢作彬、刘成忠、龚大明、林德权受他人纠集,与被告人义忠文、陈文平等人均持械相互殴斗,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义贵文、义建军、义志全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持刀将他人砍成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义贵文、义建军在与郑某彬发生纠纷后,明知对方之后有斗殴的故意,仍与被告人义志全等人共同商量如何应对,同时积极准备刀具准备斗殴,被告人义忠文亦答应帮忙。在对方人员赶至现场后,被告人义贵文、义建军、义忠文等人均积极持刀与对方互殴。上述事实有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对此造成的后果被告人义贵文、义建军、义忠文等人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义贵文、义建军、义忠文的相关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文平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系积极参加者,不宜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李文斌有关被告人陈文平系从犯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龚大明、林德权有自首情节,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成忠有立功表现,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小江、谢作彬、义志全、陈文平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徐飘静、陈亲亲、汪伟、何泽宇、李文斌分别请求对被告人义贵文、义建军、义志全、义忠文、陈文平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义贵文、义建军、义志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李小江、谢作彬、义忠文、陈文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龚大明、林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刘成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小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二、被告人谢作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三、被告人刘成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13年9月8日止。)四、被告人龚大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30日起至2013年4月29日止。)五、被告人林德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30日起至2013年4月29日止。)六、被告人义贵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七、被告人义建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八、被告人义志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九、被告人义忠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十、被告人陈文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人民陪审员 张 永 立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