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址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马化钰,广东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女,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址汕头市潮阳区。上诉人林某某不服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3)汕阳法民一初字第5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林某某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虽是潮阳区,但从2004年开始,上诉人就在潮南区峡山街道的电脑家庭绣花作坊上班、生活,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汕头市潮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姚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离婚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属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汕头市潮阳区。上诉人提出其经常居住地为汕头市潮南区,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纯审判员 刘明才审判员 黄晓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肖珉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