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0891号原告:何某,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李露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