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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成与被告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成,杨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商初字第77号原告刘新成。被告杨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成与被告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成于2012年4月19日以与被告杨建国已经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新成负担。审判员  石永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景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