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成与被告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成,杨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商初字第77号原告刘新成。被告杨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成与被告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成于2012年4月19日以与被告杨建国已经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新成负担。审判员 石永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景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