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分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新余市泰利矿产品有限公司与周洪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泰利矿产品有限公司,周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分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泰利矿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志勇。被执行人周洪刚。新余市泰利矿产品有限公司与周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的(2011)分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余市泰利矿产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洪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1)分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鸣审判员 张文华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