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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逍林镇逍路沿村经济合作社与韩桂法、韩国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逍林镇逍路沿村经济合作社,韩桂法,韩国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87号原告:慈溪市逍林镇逍路沿村经济合作社(原逍林镇逍路头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逍路沿村。法定代表人:徐品权,社长。被告:韩桂法,男,193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韩国平,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逍林镇逍路沿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韩桂法、韩国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慈溪市逍林镇逍路沿村经济合作社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逍林镇逍路沿村经济合作社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微信公众号“”